晚清翻译家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作《群己权界论》,并在译序中写道:“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此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

admin2021-01-18  26

问题 晚清翻译家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译作《群己权界论》,并在译序中写道:“自由者,凡所欲为。理无不可,此如有人独居世外。其自由界域。岂有限制?为善为恶,一切皆自本身起义。谁复禁之?但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相冲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此则《大学》絮矩之道,君子所恃以平天下者也。”
    请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选项

答案(1)自由的含义 自由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学科对其理解则有所不同。 ①哲学上,自由的含义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必然”是指客观规律。 ②政治学与社会学意义上,自由指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状态,即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之间关系的一种状态。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每个人能够自主地安排自己的行为(包括对公共事务的自主参与)。 ③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在人类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在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发展进程中,自由的享有与否一直都与社会规范相关,这些规范包括禁忌、习惯、道德、教规、法律等。在法律作为社会管理主要规则的情况下,法律与自由的联系则更紧密和更有特别意义。 ①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a.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强制和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强制和侵害。 b.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对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②法律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所讨论的是法如何保障自由的问题,这是与法发挥作用的一般特征相关联的。总结起来可以将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a.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 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 b.将责任与自由联结 这里的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是指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即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 c.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 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行使。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③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a.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的自由应当是并存的。这意味着要保证每个人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每个人的自由应当互不冲突。因此,法律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应当保证每一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时要合理划分权利的边界以防止冲突出现。 b.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消极自由意味着从约束中解脱出来,不被干预、不被控制的状态。消极自由实现的条件就是没有外界的干预和控制。因此,消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排除对主体的干预,保证主体得以自主的外在条件。但自由之保障不可能没有干预和控制。因此,这一原则基本内容的表达是从干预角度作出的,即:法律应当保持对主体行为最大的不干预;仅当主体行使自由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时,得将干预施于该主体之上;即使是为了促进被干预者的福利也不构成对干预的授权。 c.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 积极自由与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不同,它是去做某事的自由。积极自由之保障原则的含义就是,为了保障主体的某些自由而对其进行干预是可行和必要的。这种干预在形式上限制了主体一定的自由,而实质上是为了保障主体的自由。但积极自由保障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干预的广泛授权,这种授权仍是有限的,即干预的根据是为了防止其境况变坏,为了防止其重大利益受到损害。 d.公益干预原则 公益干预原则所表达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重要的公共福利,可以构成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授权。这一原则包含两个部分: 当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 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但这一原则有可能为政府权力随意干预个人自由大开方便之门,存在着政府滥用权力大规模侵害自由的危险。因此,实施这一原则应附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证明干预的依据的确是公共利益; 二是,证明对自由干预是最后的不可替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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