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头黄牛到县城出卖,当双方逆向行至神下山村路段相遇时,被告牵着的黄牛占道行走,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牛相撞,并造成了原告胡某人和车均损,共损失2万3千余元。

admin2013-08-14  31

问题 2009年8月20日早晨7时许,原告胡某骑着一辆红色电动摩托车从县城买菜回家,被告周某(同村人)手牵一头黄牛到县城出卖,当双方逆向行至神下山村路段相遇时,被告牵着的黄牛占道行走,致使原告驾驶的摩托车与牛相撞,并造成了原告胡某人和车均损,共损失2万3千余元。在本案中,对于车牛相撞的事实,双方不持异议。并且,被告周某也承认自己的牛占道的事实。但是,对于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双方都持异议。原告胡某诉称,牛曾经两次向自己发起攻击,致使自己和摩托车均受损,但是她无证据证明是牛撞车。被告周某辩称,自己的牛没有撞胡某,是原告胡某撞自己的牛造成自己受损,但是他无证据证明是车撞牛。当时又无其他证人在场,无法得到证实究竟是牛先撞车,还是车先撞牛这一事实。问:
此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还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应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事实,可知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牛相撞,而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因此,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②须动物自身的动作造成他人损害。 ③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免责事由。在本案中,被告周某饲养的牛造成了原告胡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且,被告周某的牛占道后和之后的行为是造成原告胡某损害的原因。在本案中,既无不可抗力,又无第三人的过错,也不存在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该案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lC3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