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说:“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请结合权利概念和法律概念的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admin2021-01-18  34

问题 耶林说:“具体的权利不仅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它也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请结合权利概念和法律概念的相关内容,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

选项

答案这句话源自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由法律规定。相应地,权利的行使也鲜活了制定法,因为法的本质在于实行、在于保护社会关系中的利益。 (1)具体的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 ①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和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存在形态。但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义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②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虽然人们可以提出“自然权利”“自然义务”“天赋人权”等几号,用以主张新的权利或应有权利,但只有得到法律或法律机关承认、确认之后,法外的权利主张才不仅仅是一种主观要求,而具有客观的法律效力。 ③从价值意义的视角看,法律体系虽然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概念,但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却有主次之分。拉德布鲁赫认为:“权利概念,而不是义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德沃金指出:“不认真地对待权利”,就“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现代法律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目的,义务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法律只能以保证其他主体权利为目的禁止损害他人权利,而不能禁止权利主体正当行使权利。最重要的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时,可以推定主体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 ④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法本质上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进行社会利益分配和实现的工具。被法律认可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从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价值观点和标准出发,由法律所确立的确认在人们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之间什么是正当的、应由法律加以承认和保护的,以及有关正当行为的类型和尺度的规定。国家通过法律的认可和权利的宣示,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集团)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实现政治经济统治和公共管理(社会控制)。 (2)具体的权利还抽象的法以生命和力量: ①权利是社会成员或其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每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主体获取一定利益联系在一起。从更深层次上讲,没有对利益这一目的的关注,就不会产生对权利这一工具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作为权利之基础的利益的互相竞争,推进了权利和法律的变化和发展。 ②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因而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评价标准。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才能成为或再现生活的事实,对主体来说,才有实际的价值,才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对国家来说,才算实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的价值。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现实义务或实有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担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化。 ③权利在于实际上被实现,因此未经过实践或现已失去实现机会的规范,不能称为法规范。这样的法规范对启动法律不产生作用。罗马法将不使用明确规定为法律废止的原因。与之相应的是,权利之不行使延续一定期间致使具体权利消灭(消灭时效)。公法和刑法的法律实施采取了作为国家机关义务的形式。私法的实施采取了民事权利的形式,及完全顺从私人的意思和积极的行为。在前一种情形,法律实施由国家机关和官吏来履行义务;后一种情形,由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然而,私法法规的现实性及其实际上的力量,只有在行使具体的权利时,且通过行使才能得到验证。具体的权利作为权利,其生命由法规获得,同时其获得物又返还给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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