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1)2014年年底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2015年年初占用该土地面积的85%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

admin2016-06-19  22

问题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业务如下:
  (1)2014年年底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5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2)2015年年初占用该土地面积的85%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45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500万元、销售费用15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10月初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一1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5000万元;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剩余的1/5公司转为办公楼自用。
  (3)2015年12月将旧办公楼一栋出售,合同注明取得销售收入2000万元;该办公楼原购房发票上注明购买日期为2010年10月,价格为1200万元,已提取折旧600万元。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0%;契税税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写字楼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旧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选项

答案(1)开发写字楼的1/5分配给股东应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转让写字楼共应确认销售收入=15000÷(3/5)×(4÷5):20000(万元) 契税=6500 × 4%=260(万元) 准予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500+260)×85%×(4÷5)=4596.80(万元) 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4500×(4÷5)=3600(万元) 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4596.80+3600)×10%=819.68(万元) 准予扣除的税金及附加=20000×5%×(1+7%+3%+2%)=112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4596.80+3600)×20%=1639.3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4596.80+3600+819.68+1120+1639.36=11775.84(万元) (2)增值额=20000—11775.84=8224.16(万元) 增值率=8224.16÷11775.84×100%=69.84%,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销售写字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224.16×40%一11775.84×5%=2700.87(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200×(1+5 ×5%)+(2000—1200)×5%×(1+7%+ 3%+2%)+2000 × 0.05%=1545.8(万元) (4)增值额=2000—1545.8=454.2(万元),增值率=454.2÷1545.8 × 100%=29.38%,所以,适用税率是30%。销售旧办公楼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54.2×30%=136.2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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