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隋唐至明清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向。

admin2016-05-17  36

问题 试分析隋唐至明清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向。

选项

答案隋唐至明清的赋役制度演变的主要线索是唐中期的两税法、明中后期的一条鞭法和清初的摊丁入亩。 (一)两税法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废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2)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3)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4)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5)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6月交完,秋税要在11月交完。(6)“量出制人”。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及历史发展趋势的制度。它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映,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是税制的一大进步。两税法的进步意义有:(1)此法把租庸调和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2)此法规定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商人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 (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两税法存在的弊病有: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两税法规定量出制人,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二)一条鞭法 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猛烈发展,一是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旧的赋役制度不能不改变,于是一条鞭法便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把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 主要内容是: (1)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2)把一部分力役摊人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人田赋,只是部分地摊入田赋。(3)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摊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4)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地方政府办理)。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而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 (三)摊丁人亩 清朝建立后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长期的战乱,再加上官吏和地主相互勾结,营私舞弊,将贵族、官吏和地主负担的赋税徭役转嫁到贫困劳动者身上,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的尴尬境地。康熙为了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危机、减轻劳动人民的沉重负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实行新的赋税制度,将康熙五十年政府所掌握的人丁数固定为征收丁银的常额,新增人丁永不征赋。雍正朝实行摊丁人亩,将康熙五十年固定的全国丁银总额平均摊入田赋银中,随田赋征收,称为地丁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行,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除奉天省外基本上都实行了摊丁人亩。这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从此人丁税彻底被废除。 摊丁入亩是唐代“两税法”以来赋税制度变革的最终成果,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赋役负担,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明清商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仍以田赋为最主要的税源,反映了其局限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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