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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款额6万,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证属实。 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
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款额6万,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证属实。 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
admin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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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某于1997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4次,总款额6万,其中有2次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证属实。
问:对李某所犯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
选项
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李某所犯奸淫幼女行为因新旧刑法规定没有变化,因此应适用修订前的法律。对于李某所犯的贪污罪,其贪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连续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之后的该部分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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