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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王某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15000元;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3800元。 (2)3月一次取得境外A国的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
中国公民王某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15000元;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3800元。 (2)3月一次取得境外A国的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
admin
2014-02-24
56
问题
中国公民王某是一家在上交所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3年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15000元;1~12月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3800元。
(2)3月一次取得境外A国的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5000元,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5月从境外B国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25000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3500元。
(3)6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7125元。
(4)8月参加某电视台节目获得奖金35000元,将所得现金7000元直接捐赠给灾区农民李某。
(5)9月一次取得审稿收入6000元。
(6)12月从某出版社一次取得翻译收入3000元,税款由出版社代付。
(7)1月18日,该公司授予王某股票期权60000股,授予价2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8月1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8月18日王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6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公开市场价格5元/股。
王某2013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雇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15000—4800)×25%—1005]×12=18540(元)
派遣单位全年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的税额=[(3800—3500)×3%]×12=108(元)
(2)从境外取得的稿酬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已在来源国缴纳税款,并取得来源国的纳税凭证,可以全额抵扣,两项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1—30%)+25000×(1—20%)×20%—1800—3500=380(元)
(3)国债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7125×20%=1425(元)
(4)将奖金收入35000元按偶然所得计税=(35000—7000)×20%=5600(元)
(5)审稿收入按稿酬所得计税=6000×(1—20%)×20%×(1—30%)=672(元)
(6)翻译收入由出版社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7)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5—2)÷12×20%—555]×12=29340(元)
综上所述各项所得应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18540+108+380+1425+5600+672+440+29340=56505(元)
要求:
(1)按资料顺序扼要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正确计算王某2013年在中国境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王某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选项
答案
(1)存在的纳税问题: ①雇佣单位使用的扣除标准错误,王某是中国公民,不能使用外籍个人的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王某的扣除标准应当为3500元;派遣单位不应重复减除费用;王某未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人,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应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然后,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②未对A、B两国分别就不同应税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不应在另外一国抵扣有余额的项目中扣除。 ③国债利息免税,不应计算个人所得税。 ④直接捐赠不得扣除,应当以全部奖金征税。 ⑤审稿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应按稿酬所得计税。 ⑥翻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出版社代付,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⑦股权行权所得应当按7个月分摊计算,同时其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错误。 (2)正确计算如下: ①王某就其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为: [(15000+3800—3500)×25%—1005]×12=33840(元) ②王某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15000×(1—20%)×20%×(1—30%)=1680(元),在A国实际缴纳1800元,1680元可以扣除,其余120元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A国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王某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扣除限额=25000×(1-20%)×20%=4000(元),在B国实际缴纳的3500元可以全额扣除,扣除后应在我国境内补缴500元税款。 ③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奖金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5000×20%=7000(元) ⑤审稿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⑥翻译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3000—800)÷(1—20%)]×20%=550(元) ⑦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0×(5—2)÷7×25%—1005]×7=37965(元) 王某2013年在中国境内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840+500+7000+960+550+37965=79545(元) (3)王某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9545-46993=32552(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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