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席某从附近一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2袋,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痛与作呕。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

admin2018-09-20  37

问题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13日,席某从附近一超市购得某食品厂生产的火腿肠2袋,回家食用后,引起头痛与作呕。经附近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席某便将该超市与食品厂一并投诉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证实该超市所销售的此种火腿肠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有严重的掺杂、掺假行为,于是对超市与食品厂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
    (1)对超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食品厂处以罚款10000元,同时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食品厂不服,认为自己从未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该超市所销售的这种火腿肠并非是其生产,而是别厂冒用该食品厂的名义进行生产。于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问题]
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的复议机关应为县人民政府。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4项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7hR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