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admin2016-10-26  55

问题 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选项

答案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实际上,还包括了票据转让权等)。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的请求权为支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或其他付款人(如支票付款人)请求依票据记载的货币种类和数额支付金钱的请求权。持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为追索权,也被称为偿还请求权或清偿请求权。 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但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相比,在权利内容上有明显的特点,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二重的请求权,而普通金钱债权一般仅为一次性请求权。票据权利的二次性或二重性表现在: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为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为票据权利正常实现的方法,在票据发行、流通和实现过程中,如果不发生问题,即可产生实现票据权利、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追索权是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获得实现或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例如不获承兑,找不到付款人等)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 票据权利在内容上之所以具有双重请求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安全性,促进票据在社会中的应用,保障票据的流通,以充分发挥票据作为金额工具和商事交易工具的经济功能,其法律关系的依据在于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和票据担保债务常常共同发生和并存的特性,例如:出票人在出票时承担的担保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承担的担保责任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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