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均为3000元

admin2017-11-07  22

问题 【背景】
    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在变化幅度±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规费的综合费率3.55%,税金率3.41%。
    4.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机械闲置补偿单价为机械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单价为50元/工日。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5.6.1所示。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和I需要使用同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该机械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C工作施工中,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开始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励,拟定了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I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因劳动力供应不足,使该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样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处理。
【问题】
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选项

答案事件1: 窝工损失索赔的费用=(50×50)×(1+3.55%)×(1+3.41%)=2677(元) 机械闲置的费用补偿=( 1000×50%×10)×(1+3.55%)×(1+3.41%)=5354(元) 因此,事件1的费用补偿总数=2677+5354=8031(元) 事件2: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3: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4:G工作持续时间为35天,清单工程量为1750m3。 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1750÷35=50(m3) 实际工程量为1900 m3,增加的工程量=1900—1750=150(m3) 需要增加持续时间=150÷50=3(天) 根据事件1—3的调整,G工作的总时差为1天。 需要赶工的天数=3—1=2(天) 赶工工程量=2×50=100(m3) 正常完成150m3的费用=150×300×(1+3.55%)×(1+3.41%)=48186.5 赶工100m3的赶工费用=100×60×(1+3.55%)×(1+3.41%)=6424.9 因此,G工作的索赔费用为48186.5+6424.9≈54611(元)。 工期提前的奖励=(110+3—111)×3000=6000(元) 承包商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8031+54611+6000=68642(元)

解析 事件1:很多考生在计算事件1造成的费用索赔的时候都会漏算。事件1造成的索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是50个工日的窝工;第二个部分,根据图5.6.3,I工作的最早开始从第61天变成了第71天,这意味着I工作的机械闲置了10天,因此事件1的索赔还要包括机械闲置费用。窝工和闲置都不能计算管理费和利润。
    窝工损失索赔的费用=(50×50)×(1+3.55%)×(1+3.41%)
   =2677(元)
    机械闲置的费用补偿=(1000×50%×10)×(1+3.55%)×(1+3.41%)
   =5354(元)
    因此,事件1的费用补偿总数=2677+5354=8031(元)
    事件2: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3:不能获得费用补偿。
    事件4:G工作持续时间为35天,清单工程量为1750m3
    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工作持续时间
   =1750÷35
   =50(m3)
    实际工程量为l900 m3,增加的工程量=1900—1750=150(m3)
    需要增加持续时间=增加的工程量÷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
   =150÷50
   =3(天)
    根据事件1—3的调整,G工作的总时差为1天。
    需要赶工的天数=需要增加持续时间一总时差
   =3—1
   =2(天)
    赶工工程量=需要赶工的天数×平均每天完成的工程量
   =2×50
   =100(m3)
    因此,G工作索赔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完成150m3的工程量需要正常的增加费用,第二部分是赶工100m3额外增加的赶工费用。
    正常完成150m3的费用=150×300×(1+3.55%)×(1+3.41%)=48186.5
    完成100m3的赶工费用=100×60×(1+3.55%)×(1+3.41%)=6424.9
    因此,G工作的索赔费用为48186.5+6424.9≈54611(元)。
    除此之外,工期提前的奖励天数=原合同工期+索赔天数一实际工期
   =110+3—111
   =2(天)
    工期提前的奖励=提前的奖励天数×每天奖励金额
   =2×3000
   =6000(元)
    承包商得到的总的费用追加额=8031+54611+6000=686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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